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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促会简介

发表时间:2017-03-10 12:40


    广东省红色旅游文化促进会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批准(粤民函[2013]11号、粤民民[2013]217号),于2013年6月16日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旨在组合优秀社会资源,弘扬红色文化,开展红色旅游,进行思政(国防)教育丶交流与合作;密切与党政军联系,帮助老区山区发展经济,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本会是个创新型的社会组织,把文化与旅游结合起来,集聚着一大批红色后代丶优秀的企业人士丶党政军各界贤达,做到: 弘扬红色文化与组织历史名地旅游相结合;开发红色旅游与促进老区经济发展相结合;用红色文化引领会员企业管理,既创业又创新,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交流的平台和沟通的桥梁及精神文化营养;为传承红色基因,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添正能量。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

不忘入会初心,牢记红促会使命,

踔厉奋进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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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红色旅游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红色旅游文化促进会

第二条   广东省红色旅游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广东省内热心于红色文化传承和旅游事业发展及社会公益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合社会资源,弘扬红色文化,开展文化交流, 宣传红色旅游, 继承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促进会员事业发展,帮助老区振兴经济, 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共同建设幸福美好的社会。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中120号高志大厦9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开展旅游考察调研活动,开发红色旅游;

()帮助革命老区招商引资,开展公益和慈善事业;

()进行文化交流, 传承红色基因;

()同兄弟省市及社会组织开展文化互动与合作;

()为会员提供各方信息和相互学习交流活动的平台;

()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发挥桥梁作用;

()以红色文化作指引,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提供法律服务, 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 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 不从事商品销售, 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认同党的红色文化,有加入本会的愿望,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

热爱红色文化和旅游事业,关心革命老区建设,有社会公益心,愿意为红促会作贡献,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活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各界贤达人士。

(二)团体会员

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社会信誉好,热心红色文化和旅游事业,关心革命老区建设,有社会责任感,按时交纳会费,积极支持和参加活动的企业及单位。

第十条 顾问组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在社会上有较高声誉的党政军老领导和机关干部及专家学者为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有会员或顾问介绍,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考查审批;

(三)按标准交纳首年会费;

(四)在本会微信和网站予以公布;

(五)发给会员证件。

第十二条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在社会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上红促会官网,入红促会微信群;

(四)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 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 正当权益受本会法律保护和帮助。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决议;

()积极组织和参加活动;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介绍符合条件的同志入会。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或微信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规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   会员年审不合格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件,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撤销其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名誉会长和顾问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特邀参加本会的会议;

() 参加本会的活动;

() 上红促会官网, 入红促会微信群交流;

() 免费获取本会的会刊和有关资料。


义务:

()为本会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

()积极支持本会的工作;

()热心为会员服务;

()推荐符合条件的同志入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在执行副会长中产生)、执行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大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一周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 拟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监事名单;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   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理事微信形式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笫四十一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政治素质好;

(二)模范履行本职责任和义务,对会里建设有担当精神;

(三) 在业务领域有较好的影响力,在社会有良好的信誉;

(四) 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积极组织和参加活动,有奉献精神;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三条 本会对作出重要贡献的卸任会长颁发“荣誉会长”证书。

第四十四条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5年。

第四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会的全面工作,召开会员大会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等部门负责人交由理事会任免;

(四)审核考察新入会会员, 并按程序审批;

(五)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检查督促秘书处的工作;

(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外关系,组织会务,积极主动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

(三)负责年审报告;

             (四)   负责财务统计报告;

             ()   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七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议每3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一条根据本会业务发展需要,可设立若干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二条给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给团体会员以上单位颁发《牌匾》,给顾问颁发<<顾问聘书>>,给名誉会长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三)社会团体、单位及个人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   政府购买服务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四条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执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5000元;

(三)副会长単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七)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八)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九)监事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五十五条收费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向全体会员公布执行。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五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六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及剰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六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建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性事业, 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于2018 6 16 日经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广东省红色旅游文化促进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 (民发<2006>123)等文件精神及本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会员交纳会费标准 :

   () 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

   () 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

      ()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

   () 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

   () 执行副会长毎年交纳会费25000;

   ()会长单位毎年交纳会费50000元。

   第三条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0;

监事长每年交纳会费1000;

监事毎年交纳会费500元。

第四条 会费的使用:

() 召开会议;

() 举办活动;

() 编印会刊和制作网络信息;

() 开展调研工作;

() 办公及购置办公设备;

() 其它必要的开支。

   会费收支情况每季度向理事会,每年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和监事会监督。

第五条 会员于入会当月交纳一年的会费,每年于同月交纳次年年费,以此类推,通过转帐或现金等形式,将会费转入本会公帐,开具盖有社团财务章的收据。

第六条   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是毎个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 无故拖欠或不交会费者,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酌情做出暂停会籍或视为自行退会处理并收回证书和牌匾,从官网中撤销其会员名单。

    第七条   本办法经广东省红色旅游文化促进会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省社管局备案施行。